楚雄州“十二五”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指导意见

日期:2013-10-31来源:转载点击:20093 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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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楚雄州“十二五”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指导意见》的通知

 楚办字〔2011〕65号

 

 各县市委和人民政府,州委各部委办局,州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州级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为推进我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经州委、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楚雄州“十二五”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楚雄州“十二五”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指导意见

 “十一五”期间,我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断发展壮大,取得了显著成绩。截至2010年底,全州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累计达2418个,成员26.99万户,其中农民专业协会1650个、会员26.26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768个、成员7259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普及科学技术、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抗市场风险能力、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在“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做好我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工作,在深入调研、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特制定《楚雄州“十二五”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利益为纽带,以服务“三农”为目标,引导农民自愿合作,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创办、政府扶持、部门指导、市场运作”的思路,在全州逐步形成纵向相通、横向相联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网络,实现农村生产经营组织的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

 

二、发展目标

到“十二五”末,力争全州培育100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州级示范单位,培强做大一批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质量安全优、品牌效益高、出口能力强、服务设施全、管理规范、带动农户多、成员增收效果明显、社会效益好、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先进典型。力争通过五年的努力,全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覆盖70%以上的行政村,争取有40%以上的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50%左右的主要农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工和销售,使我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水平有较快提高,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得到有效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不断加强,为农服务能力、带动农户能力和农民增收能力明显增强,全州基本建立起服务网络健全、运行机制完善、市场竞争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为农业现代化提供支撑平台。

 

三、发展原则

(一)坚持自愿民主原则。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中,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民办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基础,要坚持以依法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为主体,由农民自愿自主地参加劳动、技术、营销、资本等合作。民管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保障,要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充分保障成员对组织内部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参与权。民受益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动力,要通过合作经营和服务获取更高经济效益,增加成员收入,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二)坚持与优势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基本上都是依托一定的产业发展起来的,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一定要立足州情实际,紧紧围绕烟草、畜牧、木本油料、林产业、蔬菜、酿酒葡萄、薯类、蚕桑、食用菌、花卉、生物药业等重点产业,按照一个重点产业,建立一批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格局来扶持、培育、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三)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要坚持因地制宜,只要有利于农民增收,有利于发展专业化,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管何种形式,都要支持鼓励发展。在组建形式上,可以发挥农村各类生产大户、运销大户和农民经纪人在生产、经营、购销的优势来组建,可以引导各类农产品加工企业利用其资金、信息、管理和加工、流通优势来组建。在组织类型上,既可以是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是协会。在服务内容上,可以是单项的,也可以是多项的、综合的;可以是技术信息服务型,可以是加工、销售型,也可以是集服务、加工、销售于一体的综合型。在利益联结上,可以是松散型的,也可以是紧密型的。在发展模式上,可以是龙头企业创办合作组织,可以是合作组织兴办龙头企业,也可以是“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等多种模式。

(四)坚持经济合作性质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一种经济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发展经济、增加收入,并在实现全体成员利益的同时逐步发展壮大。要正确处理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村级集体组织的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坚持经济合作的性质,在章程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有悖于其宗旨的非法活动,不能干预村行政事务;要教育会(社)员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村民义务。村级集体组织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帮助解决各项活动中出现的困难。

(五) 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扶持推动相结合的原则。要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尤其要做好“放活”的文章,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更多地运用法律和产业政策进行引导、规范和服务,积极推动其健康发展。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做到政府扶持不包办、推动不强迫、引导不干预。

 

四、发展重点

(一)龙头企业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要依托农业龙头企业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充分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方面的优势,大力推行“协会•公司•经纪人”和“龙头企业+协会(合作社)+示范基地”等模式,形成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龙头企业组织加工,开拓市场,对外营销;协会把农民组织起来开展技术培训,组织标准化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为企业提供生产原料,实现企业发展和农民致富的“双赢”。

(二)村两委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村党总支、村委会是团结带领农民群众发展经济的主导力量,要充分发挥其组织优势和地域优势,以农户为基础,以产业为依托,以专业协会或合作社为载体,以富民为目的,推行“村两委+协会(合作社)+示范基地”模式,形成村两委抓合作组织,合作组织带农户的发展格局。

(三)依法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依法经营,入社农民的财产权利应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以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为重点,鼓励合作社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农民返还流通或加工环节的增值利益,提高二次分配比例;鼓励合作社成员以资金、技术、设备、劳动、土地使用权等入股,逐步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四)积极探索“协会+合作社”的新模式。“协会+合作社”模式,即农协会与合作社联合运行,合作社是利益紧密的核心组织,协会是利益松散的外围组织,各自发挥自身的优势和长处,协会组织成员进行标准化生产,向农民推广普及科学技术,合作社应对市场,组织产品销售,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五)积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土地流转有机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土地流转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离不开土地的合理流转,有大部分的专业合作组织是在土地流转的前提下建立的。另一方面,土地流转需要专业合作组织这一载体的支撑,部分流转效用的发挥需要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来实现。实践证明,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平台上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改革更加有效,土地流转的不断改革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有助推器的作用。通过推动这项工作,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内涵和合作的内容不断扩大,从技术合作扩大到产销合作,再扩大到产权合作和资本合作。

(六)建立健全农业行业协会组织体系。积极引导和鼓励合作社、龙头企业和其他涉农组织组建自己的行业协会,负责本行业生产、加工和销售各环节的利益分配,在市场准入、开拓市场、信息咨询、价格协调、规范经营行为、维护成员权益和调节利益纠纷等方面发挥自我管理和服务的作用。要围绕主导产业,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建立上下贯通的农业行业协会组织体系,建立“行业协会+龙头企业+专业协会(合作社)+示范基地”的产业化经营形式,不断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

 

五、建设标准

(一)农民专业协会要按照“四有”标准建设。一要有明晰的产权关系:依法设立登记,经科协审批和民政登记,建立“公司+协会”的经营模式,协会和公司的产权关系明晰。二要有规范的管理制度:有符合《农民专业协会示范章程》规范要求的章程、规章和决策议事制度;建立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有规范的会员入退会登记管理手续,核发会员证,健全会员和管理及其生产经营档案,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组织会员正常开展活动(含科技培训);规范财务管理,定期向会员公布财务状况,接受会员监督。三要有健全的经营服务体系:协会应强化服务功能,不断增强对广大农民的吸引力。重点是抓好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服务、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统一产品和基地的认证认定的“四统一”服务体系建设。四要有较好的经营效益:经营效益好,具有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规范会员产品收购价格和农业投入品的供应价格,促进农民增收,示范带动强,诚信经营。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五有”标准建设。一要有明晰的产权关系:依法设立登记,股权关系明晰,股权结构合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现代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有明晰的产权关系,实行自主经营,自我服务,自负盈亏,实现发展壮大。二要有规范的民主管理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应由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社员(代表)大会表决一般应实行一人一票,也可以按交易额与股金额相结合实行一人多票等方式进行。实行一人多票方式的,单个社员的票数最多不得超过总票数的20%,联合认购股金社员的票数可根据认购股金和产品交易额情况确定。三要有合理的分配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社员的收入分配主要以投售量(额)为主。合作社年终盈余提取有关基金后,应按股金额和交易额相结合方式进行统筹分配,充分调动理事会人员和一般社员两方面的积极性。按股金额和交易额分配的税后利润原则上应高于60%,按交易额分配的比例原则上应高于按股金额分配的比例。四要有健全的经营服务体系:合作社应强化服务功能,不断增强对广大农民的吸引力。重点是抓好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服务、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统一产品和基地的认证认定的“四统一”服务体系建设。五要有较好的经营效益:经营效益好,具有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示范带动效果显著,诚信经营社会影响好。

 

六、保障措施

(一)依法加强登记管理。非营利性的具备社会团体法人条件的农民专业协会,由科协批准成立,并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在民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营利性的具备合作社法人和企业法人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在所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民政和工商部门要降低门槛、简化手续,设立农民专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绿色通道”。要改善服务,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协会的民政注册登记率。

(二)加强规范化管理制度建设。一是要健全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要建立、完善和坚持民主管理的议事决策制度、财务制度、分配制度等各项制度,按照章程积极开展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合作组织成员的民主权益。二是要健全和完善利益连接机制。要通过订单收购、股份经营、劳资合作、二次返利、品牌连接等方式,建立健全稳定的购销关系和利益分配机制,使会员获取更大的收益。三要健立和完善自律机制。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管理制度,引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统一管理、层级负责、分类监管、重心下移”的行业自律机制。

(三)加强示范典型培育。要建全和完善全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体系,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带动作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范运作、科学发展,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吸引力,扩大覆盖面,提升辐射带动能力。每年表彰奖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州级先进示范单位30个左右。

(四)加大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投入,州、县市级财政要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的专项扶持资金,并视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与农业项目的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视为农业项目实施主体,对其申报的项目,凡符合专项资金投向的,与其他主体一视同仁,择优扶持。要在认真落实现有税费优惠减免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研究制定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优惠税收政策。各农村金融机构要根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农业产业政策,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列为信贷优先扶持对象。

(五)强化业务培训。各有关单位要制定培训规划,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实效、方法灵活的要求,建立业务培训制度,力争用5年时间培训3000名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的业务指导骨干和能手。通过培训教育,使各级业务指导骨干熟悉合作理论和合作政策,提高正确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工作的水平,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增强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本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

(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络等媒体和现场会、经验交流会、专题讲座、培训、印发宣传资料等,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发展合作组织的重要意义、合作知识、政策法规、制度建设,宣传合作组织的典型经验及优秀带头人的先进事迹,启发教育农民增强合作意识,激发其加入合作组织的积极性,努力营造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七、组织领导

各县市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的观念,切实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的一项战略措施来抓。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对有一定发展基础的地方,重点在完善提高上下功夫;对发展滞后的地方,要加强引导,采取措施,加快其发展步伐。州委、州人民政府对具有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关先进集体和个人适时给予表彰奖励。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一项长期的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必须加强领导和协调。州委、州人民政府成立由涉农部门参加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科协,具体负责全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各乡镇也要建立健全相关机构,明确任务,制定措施,定期研究和解决发展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共同关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纳入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指导、管理和扶持;各级科协要继续加强对各类农民专业协会的指导和管理,加强示范引导,帮助其建立和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各级供销社要发挥优势,大力发展营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林业、水利、烟草等部门要加强政策扶持,积极推进本系统、本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工商、科技、金融、税务、国土、交通、商务、物价、电力、政法等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发挥各自职能,确保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的落实,共同推动全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更好更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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